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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章

东唐再续-第3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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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政治方面分析??
首先,扩大了纳税面,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实行租庸调制时,课户是主要纳税对象,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而且贵族官僚庇荫着大批的客户,也不承担赋役。
两税法规定,不论主户客户和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核户口。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朝廷共清查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于是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唐朝在租庸调制破坏以后,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保障。两税法规定数额征收,实行统一的税制,使国家赋税收入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这对战乱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实行两税法后,政府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实行两税法前增加了一倍以上,这就改变了财政上长期窘困的状况。??
其次,均平了纳税的负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两税法的征收,不再以丁、户为准,而是以资产、田亩来计算,“以贫富为差”。正如当时陆贽所说“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法令规定上来看,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土地是资产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当时诏令也承认“据地出税,天下皆同”。大中年间诏书也称,贵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担的税也相应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再次,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安史之乱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滋长,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统一。两税法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随后朝廷制定税收的分配办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中央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开对藩镇的斗争,维护中央集权。??
(二)从经济方面分析??
两税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调法遭到彻底破坏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制,它适应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往今来,不少历史学家对两税法给予肯定的评价。例如,杨炎同时代的杜佑高度评价了两税法,他认为在两税法实行以前,征敛多名,且无定额,贪吏横行,因缘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千方百计逃避赋税,沉重的赋税负担,落在了贫苦的农民身上。自两税法后,“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马端临把两税法实行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后,认为两税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旧《唐书》的作者也都称赞两税法,认为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同时,两税法的实行还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并为宪宗削平方镇之乱提供了条件。隋唐时期,江南经济发展很快,安史之乱时,江南地区没有直接遭受大的战祸,两税法的推行,又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所以两税法施行以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万户的人民身上。
仅就水利来说,如李皋为荆南节度使时,修塞汉代废坏的古堤,“广良四五千顷,亩收一锤”;孟简为常州刺史时,“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德沃壤四千余顷”。又如于頔为湖州刺史时,境内有西湖,“溉田三千顷,久湮废,頔命设堤以复之,岁获秔稻蒲鱼之利,人赖以济”;淮南节度使李吉甫,“于高邮县筑堤为塘,溉田数千顷”;江西观察使韦丹,筑堤捍长江水,“凡为陂塘五百九十八所,溉田万二千顷”。这些水利工程促进了江南农业生产的发展。当时,江淮一带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江淮一带是:“淮海奥区,一方都会,兼水陆漕輓之利,有泽渔山伐之饶,俗具五方,地绵千里”;浙西的湖州,出产“贡橘柚纤缟茶、紵”等物,“舟车所会,物土所产,雄于楚越,虽临淄之富不若也”;润州也是繁富之地,“大江具区惟润州,其薮曰练湖,幅员四十里,菰蒲蓤芡之多,龟鱼鳖蜃之生,厌饫江淮,膏润数州”;浙东地方是“机杼耕稼,提封七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
正是由于当时江南经济的繁荣,才能负担起唐王朝沉重的赋税任务。两税法施行后,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商品交换,表现得更加活跃,这是因为庄园经济的分工,经济作物增多,手工业生产扩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唐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以前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唐朝的封建政权,正是依靠江南地区的殷富财力得以勉强维持。
从社会生活方面分析。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也开始向城市转化。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市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宽松的政策为农民从事多样化经营提供了保障。这样一来,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宣宗大和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除了粮食生产和买卖外,农民还从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种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产。
这些在唐代的诗词中屡见不鲜。此外,渔业在唐代后期也发展迅速。专业渔民及半渔半农之家在江南地区人口总数中占很大比重,咸通时期诗人周繇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杜荀鹤也说益阳县“户口半渔樵”。渔民捕鱼除自食外,还出卖以贴补家用,充添税款。因此,临近河湖之处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鱼市。
农民除从事农业生产外,也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由于两税法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兼并现象更为激烈,出现了“农人日困,末业日增”的现象。唐代后期商业的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其社会基础是大量的农民从商队伍。正如后人王钦若所评价的:“农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农民亦农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甚至专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张籍在《贾客乐》中写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长为贩卖翁,”体现了“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的社会现实。
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民家庭中仍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相对均田制下的农村来讲,商品生产和交换是大为发展了,并且为宋代的商业繁荣打下了基础。农民还从事手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制茶业、矿业等需要劳动力较多的行业。
由于农村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雇佣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农闲时无事可做的农民就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长期或短期出卖劳动力,甚至进城打工,以养家活口。佣作坊是雇佣劳动力的集聚地,茅山陈生就曾“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统一了税收,使农村生产和生活趋于安定,从而稳定了安史之乱后农村的混乱局面,并使这一新局面延续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现了“元和中兴”的繁盛时期。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它使农民“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两税法是唐代税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奠定了其后1000多年间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面貌,对中国农村家庭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
其一,税外加征,使人民负担逐渐加重。本来按照制度,各项赋税均已纳入两税之中。事实上两税法行之未久,政府财力就出现匮乏,于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征税课,以增加税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建中三年(782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之上,“每一千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准,并下令各道一体实行。贞元八年(792年),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随后两税数额不断提高。
其二,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变化很大,而仍以旧额摊派赋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三,折钱纳物致使人民负担随币值的波动而波动,不稳定。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物价较高,后来由于物价不断下跌,货币税额不变,造成钱重物轻,人民负担就自然加重了。陆贽上疏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正是在各方面压力之下,两税法在实行20余年以后,以钱计税的做法渐渐被取消,还原为过去的实物计税。其实,在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既然出现货币地租这样一种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统治者利用。
其四,资产难以估算。两税法是按照户等纳税,唐朝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而户等依据资产而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动产的数额也很难准确估算。这使得两税法的漏洞很大。从本质上说,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不是两税法特有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会根源存在,任何税制改革都难免类似的命运。
另外,两税法对北方民户迁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众所周知,安史之乱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继魏晋南北朝之后的第二次民户大迁徙时期,以北方民户南迁为主。关于该时期民户迁徙的原因前人做过很多的研究,资不累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安史之乱平定后,两税法实行时仍有民户迁徙,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陆贽在德宗元年间《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奏议中指出:“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从陆贽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安史之乱后的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实行有着必然的联系。建中元年施行两税法时,朝廷规定“每州各取大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而且“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
这样两税法实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缴朝廷的赋税,不仅是大历14年中上缴最多的一年的税额,而且将过去临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
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
“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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