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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上海滩风月女明星-第15章

小说: 上海滩风月女明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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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总觉得无解约的理由。”

    林雪怀的回答显得苍白无力,旁听席上的人们都微微地摇头。

    詹律师抓住机会,大声说道:

    “被告早已坚决表示要解除婚约,到庭后却不欲解约,其目的实际上在于不愿负担解约名义,为何不愿负此名义?实为不愿还款和赔偿原告损失!”

    詹律师的话一针见血一语中的,林雪怀被当面撕下伪装,神情极是尴尬。

    接着,法官开始审理借款和购车之事。借款之事十分棘手,胡蝶和詹律师研究后,决定略去较小的款项,而在大数目上入手。所以当法官问道:

    “原告,你们讲被告借了你们许多款项,可有什么证据?”

    詹纪凤举着一张支票,说道:

    “略去小数额先不提,这600元现金是胡女士向明星公司替被告代借的。”接着他又指着支票的背后,说道:“被告拿着支票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在支票后面盖上自己的名章。”

    法官接过此支票,问林雪怀。林雪怀辨白道:“此票是我代原告向银行取款,取得现款后即已交付原告,这并不能证明票上之款,即借为我用。”

    林雪怀以为如此回答滴水不漏,正暗自得意,猛然詹律师问道:

    “有无交款证据?”

    林雪怀一愣,顿时脸上变色。真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第一次庭审正是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凭证,今番却是原告向被告索要交款凭证了。仓促之中,未及多想,只得用了胡蝶上次回答提问时的现成答案:

    “因我与原告系未婚夫妻,且不知有今日之事,并未取得证据。”

    林雪怀彻底地落入詹律师和胡蝶事先为他准备好的套中。若承认未婚夫妻间不留字据有理;那胡蝶第一次庭讯所控林雪怀各项借款即当成立,若认为只有留有字据才能认可,那林雪怀所说600元已交胡蝶,则口说无凭,不能成立。

    法官接着审理购车事。

    胡蝶说道:

    “购车用的380两银子都是由胡蝶公司支票分三次支付的,这里有支票簿为证。”

    林雪怀看到那些支票,知道抵赖不得,只得狡辩道:

    “不错,买车的时候是由胡蝶公司用支票付的,但没过几天我就将买车的钱全部还给了他们。”

    “有凭证吗?”詹律师问道。

    “这个……”

    法官又开始审理贷款一事,审理结果是林雪怀欠胡蝶公司贷款若干。

    此时,已近中午12时,法官周达仁宣布:

    “本案尚需调查证据,俟调查确定后,再行定期审理。退庭。”

    第二次庭讯至此结束。

    此次庭讯,虽未能结案,但胡蝶和詹律师都较满意,由于事前的精心准备,此番庭讯,已大占上风,即使不说胜券在握,离胜诉也只不过是一步之遥了。

    林雪怀和两位代理律师则颇觉懊恼,这并非律师无能,实在是证据对林雪怀极为不利,看来败诉的苦果在劫难逃
第06章斩断初恋大明星法庭示众再沐爱河小商人舞会投机
    斩断初恋大明星法庭示众再沐爱河小商人舞会投机

    却说在第二次庭讯中,林雪怀的处境更加艰难,他收回解约已是不可能的事,唯有逃避借款和贷款是他最后的希望。但购车、贷款之事证据确凿,想抵赖也没有办法,林雪怀已陷入深渊。

    但林雪怀并没有放弃一丝一毫的机会,当法官最后审理借款事时,林雪怀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引起旁听席上观众的哄笑。

    胡蝶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归还的借款有大洋1385元和白银191两两项。法官问这两项借款是否属实,林雪怀矢口否认。胡蝶此时已不肯再追“穷寇”,便说道:

    “被告所借之钱,均是我用劳动换来的,由于我俩是未婚夫妻原因,借与被告使用,并未立下字据。今天料到他不肯承认此事,也就不想再要了。”

    林雪怀听了这番话后,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但嘴上并不饶人,他面带讥笑,连说:

    “真乃笑话,笑话!”

    在一旁的詹律师看不过去了,他想,胡蝶此时已很够义气了,不要你还借款了,你不但不领情,反而大说“笑话”,看样子,不激你两下你不知好歹,于是便发问道:

    “诚如被告所言,既不欠胡蝶公司贷款,也不欠原告个人借款,且银行被告名下所存款项皆为被告本人所原有,购买汽车亦是被告自己掏钱?”

    林雪怀随口答道:

    “那是自然。”

    詹律师立即发问:

    “那么请问,被告从事何种职业得以有如此之多的薪金收入?”

    这一问,可把林雪怀问得目瞪目呆,旁听席上观众哄笑又起。林雪怀此时才知道,詹律师是设计好了笼子让他钻。正在林雪怀不知怎样答对之时,他的律师帮了他大忙,声称“薪金乃个人隐私,不得讯问”,但詹律师问讯的目的已达到。

    第二次庭讯结束后,胡蝶又埋头于她的拍片事业。1931年3月15日,耗资12万、历时半年方成的《歌女红牡丹》公映于上海新光大戏院,“明星”又一次让影坛为之轰动,后在全国各大城市上映,也备受欢迎,还引来南洋片商以高出默片1O倍的价格买下在南洋的放映权。

    《歌女红牡丹》标志着有声电影时代的到来,尽管默片时代与有声时代的交接在中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甚至真正意义上的默片精品正是在这个时期诞生的,但有声电影作为中国电影未来发展的方向,正是从此开始的。胡蝶继掀起古装片热潮、武侠神怪片热潮之后,又幸运地成为中国第一位有声电影的女主角。

    离第二次庭讯又是匆匆3个月过去了。3个月中,胡蝶虽埋头拍片,但解约诉讼总令她牵肠挂肚,好不容易等来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讯定于7月3日进行。

    此次,胡蝶与詹律师经过认真谋划,决定请出“明星”巨头周剑云出庭作证,意在一举击败林雪怀。

    此时的上海已届盛夏。这日,骄阳似火,热浪滚滚,但旁听者的热情更高。此案已被新闻界炒作数月,早已是社会新闻的热点,当第三次开庭日期公布后,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7月3日上午九时,胡蝶在其父和律师的陪同下准时到达法庭。十时许,林雪怀及其律师还未到庭,法官周达仁决定不再等候,立即开庭。正当旁听者扫兴,胡蝶和詹律师惊诧之时,林雪怀和两位律师急步走入法庭,原来他们未能正点赶到。

    法庭内异常闷热,林雪怀仍着一身法兰绒西装,打着领带,头发梳得一丝不乱,以显示自己镇定自若。胡蝶却穿白底红花华尔纱衣衫,很是随意。两人咫尺相对,却如陌路人一般。

    此次庭讯,不再审理是否解约之事,因为解约已是势在必然,主要审理借款之事。所以一开庭,法官就拿出从银行调来的支票存根,让胡蝶指出林雪怀所借用的款项。

    看到胡蝶审视银行的支票存根,林雪怀开始不停地擦汗。当法官将胡蝶划出林雪怀所借用的款项计算出来时,便问道:

    “被告,这里有你借出的大洋199.2元,银73两,你都承认吗?”

    林雪怀见到支票存根,知道抵赖已经无用,只得认可,但他说:

    “这些钱是我借的,但我已全部还给原告了,包括买车的钱。”

    法官转向胡蝶,问道:

    “原告,可有辩解?”

    詹律师立即按原定方案施行:

    “我们有证人可以出庭作证。”

    法官遂传周剑云出庭作证。周剑云应声而出,在陈述了职业、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并保证所作证词绝对真实以后,将他所了解的胡、林由相恋、订婚到反目之过程娓娓道来,他的证言长达二十分钟之久。

    周剑云的长篇证言明白无误地证明三点,第一,胡、林失和源起于林雪怀挥霍胡蝶钱财,行为失点,且听信谣言,无端生疑;胡蝶虽不满林的不求上进,但从未生解约之意;无端解约的责任只能由林雪怀承担。

    第二,胡蝶确曾代林雪怀向明星公司借款。第三,林雪怀的轿车确由胡蝶出资购买。

    经过两次庭讯之后,此三点已构成该案的关键所在,以周剑云的身份地位,且他一开始就说明与林、胡皆有友谊,识林还在识胡前,他的证词当是不偏不倚,据实直陈,很容易令人信服。而周剑云的这些证词对林雪怀却是极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调查的事实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双方再做最后辩论。

    詹纪凤律师首先起立发言:

    “第一,关于解除婚约之事,起因皆在于被告的挥霍,当原告加以规劝,被告便恼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张解约。也就是说,解约责任系在被告方。依据民法,被告要赔偿相当损失,以资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苦。

    “第二,关于赔偿债务部分。原告已将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证据逐一申述,计被告所欠贷款185元,银191两,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购汽车款380两,请一并判令偿还,并自起诉日起至执行终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诉讼费,亦责令被告负担。”

    詹律师话音刚落,场下立即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詹律师满面得意之色,坐下静待被告律师的答辩。

    鄂森眉头紧皱,庭审至此,他已知必败无疑,但他不能就此失却自己作为律师的风度。于是他从容不迫,起立发言。

    鄂律师在答辩中首先声明林雪怀并不是无职业之人,而是系已倒闭的“晨餐大王”的店主,但他不便说明林店主当年的收益,这样的辩解,只是虚晃一枪而已。接着,鄂律师又说道:

    “原告对于本案,仅可主张解约及解约损失与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种,其余欠款部分,则该款系胡蝶公司之资,应由公司老板即胡蝶之父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托,遽行控告,应依法驳回。”

    鄂森见官司要输,不得不避重就轻,将委托人林雪怀最害怕的还款问题推至另案,以救眼前燃眉之急。最后,鄂律师又就他所承认的属本案范围的三项内容进行辩解:

    “被告提议解除婚约之函,目的并非真要解约,旨在要挟,既未经原告当时同意,则该函之效力已经丧失,自不用负任何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之损失赔偿,既未证明,而60O之借款之证据也不能成立,请一并驳回。”

    鄂森之辩解已有些强词夺理,旁听席上,嘘声四起。鄂律师颇为狼狈,颓然坐下,脸色铁青。林雪怀见状,知道必败无疑。

    法官周达仁见所辩之事均已清楚,于是宣布:庭审至此结束。将于7月11日上午8时进行宣判。

    7月11日上午,特区法院的法官周达仁等准时开庭。由于这天不再进行庭讯和辩论,胡蝶又有拍片任务,故未到庭,只是让詹律师一人出席。林雪怀和两位代理律师均到庭听候宣判。

    宣判结果如下:

    准予解除婚约,被告林雪怀须偿还原告胡蝶已被证明的欠款及贷款计银388两,洋760.2元,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法庭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被告承担三分之一。

    判决书的内容并没有出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预料。但被告林雪怀明知推翻成案几无希望,仍表示要上诉。胡蝶和詹律师商量后也决定,要对一审驳回的精神赔偿要求一并上诉。

    1O月19日下午,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开庭审理林雪怀及胡蝶上诉案,旁听者仍不下千人。这天,胡蝶已随“明星”外景队赴北平,而林雪怀也因故未到庭,双方皆由律师代理。下午2时许,法官胡治谷宣布庭审开始。

    庭审结果不外乎老生常谈,林雪怀未提出十分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胡蝶方则是得理不让人,步步紧逼。最后,胡庭长宣布:本案延期,候调查证据再行审理。

    11月25日,胡蝶已从外景地北平返回上海,江苏高院续审林、胡上诉案。这日,参加旁听的又逾千人,该庭已人满为患,而后至者仍络绎不绝。

    2时许,胡庭长准时升座,却见庭内拥挤不堪,人声嘈杂,无法审案,当即决定移往第一庭审理,并令法警严格把门,旁听者一律不得入内,审理才得以正常进行。此次审理,旁听席上只有30余人,成了开庭以来人数最少,最为安静的一次。

    双方进行一番辩论,其招数仍不外乎前几次庭审中所用,因此,林雪怀一方仍始终逃脱不了劣势地方。俟辩论结束,庭长宣布,将于12月2日下午宣判。

    12月2日下午,林雪怀及其两位律师均未到庭,既知结果不好,也就不再去丢人现眼了;胡蝶也未到庭,已知胜券在握,也就不必再抛头露面了。因此,只有詹纪凤律师一人去享受既知的审判结果。

    法庭判决如下:

    林雪怀之上诉及胡蝶之附带上诉,均予驳回,上述费用,各自负担。

    至此,历时一年之久且为各报炒得满城风雨的“林雪怀、胡蝶解约案”总算落下了帷幕。

    1931年对于胡蝶来说真可谓多事之秋,与林雪怀解除婚约一事闹得满城风雨,胡蝶身不由己地卷入这场解约风波且成为万众注目的焦点人物。

    为解约之事,胡蝶固然出于无奈,但她自己还是有责任的。首先是交友不慎,又仓促定婚,将婚姻这关系到终身幸福与否的大事处理得过于草率。

    其次,在发现林雪怀堕落且不听劝阻而毅然斩断情思,这无可指责,但选择的方法对于胡蝶而言并不是最好的。在林雪怀最初解约之时,胡蝶本来是可以不必通过诉讼而顺利解约的,无非是不能出心头之气,不能追回债务,还得担一个被“休”的恶名。

    这三者中,胡蝶最着重的是名誉,其实,通过报刊或其他途径澄清事情原委也不是做不到,林雪怀毕竟劣迹昭彰,胡蝶则一直洁身自好,朋友熟人自有公论,并不怕名誉有何受损。

    至于为了追回债务,胡蝶更不值得打这场官司,长达一年的诉讼,费时费力,精神备受折磨,还得向律师付一笔可观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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